平埔文化專題

清代台灣岸裡地域的族群轉換

施添福 著 原刊於平埔文化資訊網

前言

台灣中部的巴則海族,在台灣入清版圖時,大致分成四、五個社群,分居於大甲溪下游南北兩岸后里台地和台中盆地北部東側沿山一帶。康熙三十八年(1699),因族群中的岸裡社,助官府平定吞霄社反亂,而開始登上台灣歷史舞臺;其後巴則海族並在岸裡社的統率之下,由康熙末期經雍正以迄乾隆末期,藉一系列的族群摩擦、衝突與合作,而將其勢力逐步推展至台中盆地北部西緣、後龍溪和打那叭溪流域、朴子篱山頂、大甲溪中游右岸東勢角地區、以及遠在大安溪中游北岸的罩蘭地區一帶(施添福1994:5~23)。由於岸裡社在這一片廣大領域的形成過程中,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因此,我們將這一片領域稱為岸裡地域,其範圍大致相當今日台中市西屯、北屯;台中縣大雅、神岡、潭子、豐原、石岡、新社、東勢、后里;以及苗栗縣三義、銅鑼和卓蘭等二區、一市、二鎮和八鄉。

儘管自康熙五十五年(1716)至乾隆五十五年(1790)的七十餘年間,巴則海族在岸裡社的領導之下,不斷地擴張其勢力範圍,從而建立一個全台平埔族中少有的廣大生活領域,但是,從康熙五十四年(1715)巴則海族歸化時共有「四百二十八戶,男婦老幼共三千三百六十八名。」(陳夢林1958:128),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時卻只剩下二千餘口的事實來看(岸文書957~14),社番的實際生活空間和物質生活水準,並未隨族群勢力的擴張而有顯著的改變。在這七十餘年間,岸裡地域內真正擴大生活領域的是來自閩粵的漢人。乾隆五十二年(1787),為林爽文之亂,率軍渡台而周歷全郡的福康安就已發現,在近山一帶,漢人已普遍地建立起一片欣欣向榮、「良田彌望、村落相聯」的典型傳統農村景觀(福康安 1968:53)。進入嘉慶朝以後,相對於漢人社會在岸裡地域的持續擴張與發展,社番卻因謀生日蹙、俯仰無資,而開始輾轉遷徙,成群離開故土家園。原本是巴則海族生活空間的岸裡地域,到了道光朝以後,大部份逐漸轉變成漢族的家園,而「向時之村社,經再過焉,而已為墟矣!」(周璽1830:384)。到了光緒十九年(1893)時,有登籍的巴則海族人只剩下三百戶,一千六百一十一人,而其中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戶口留在岸裡地域(張耀焜1939:31~32)。換言之,到了此時,岸裡地域已全面而徹底地轉變成漢族的生活空間。

針對上述岸裡地域族群交替轉換的事實,本文想探討的問題是:巴則海族在岸裡社的統率之下能夠建立一個面積廣大的岸裡地域,何以社番在長達一、二百年之間,卻無法充份使用地域內的青埔林地,透過力墾力農,開闢出一片能夠安身立命的生活空間;而必須給出大片的草埔青山讓漢人開墾,甚至必須出、出典、出胎已經墾成的熟田、熟園讓漢人管耕,以致最後因土地資源耗盡,而不得不紛紛散走,埋骨異鄉?為了解析上述問題,本文首先探討在岸裡地域的開發過程中,漢番所扮演的角色,其次討論社番的土地資源及其力農意願,最後再深入分析社番所以無法如漢人一般以力農為生的根本理由所在。

地域開發與族群角色

岸裡地域的範圍固然相當遼闊,境內的自然資源亦相當豐富,但在清代整個地域的發展過程中,由岸裡社領導下的巴則海族,卻甚少直接參予土地拓墾和資源開發的活動。

台中盆地北部的開發

圖一
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末年是巴則海族第一次領域擴張的時期,岸裡社在這一次的擴張後,雖然有不少社番自后里舊社南遷,在對岸建立新社,並逐漸擴散成八個分社;但這些分社的主要分布地區,卻仍舊侷限於東北半部。主要的原因是:自雍正元年至十一年(1723?1633),經過三次的「割地換水」(表一),整個西南半部都已經讓給漢業戶向官方報墾陞科,並募漢佃墾耕,而成為繳納正供錢糧的土地。乾隆年間,岸裡地域在台中盆地北半部的土地,相當於1904年版《台灣堡圖》上的六十八個街庄,其中出讓給業戶的土地,大約包括三十七個街庄(圖一)<ref>此三十七街庄的名稱是:北庄、圳堵庄、神崗庄、山皮庄、埔仔墘庄、上員林庄、下員林庄、上楓樹腳庄、花眉庄、大田心庄、馬崗厝庄、四塊厝庄、埧雅街、六張犁庄、十三寮庄、上橫山庄、下橫山庄、林厝庄、水掘頭庄、西大墩街、八張犁庄、港子尾庄、上牛埔庄、上石牌庄、下石牌庄、陳平庄、後庄仔庄、上七張犁庄、水汴頭庄、四張犁庄、水湳庄、甘蔗崙庄、頭家厝庄、三份埔庄、二份埔庄、三十張犁庄、舊社庄。</ref>。其餘的三十一個街庄屬於番社地,但:1.有七個庄即三汴庄、番仔路庄、部仔庄、水景頭庄、軍功寮庄、聚興庄和鐮仔坑口庄等,位於土牛溝外,向由負責守隘的阿里史社認管,並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起,陸續招漢人開墾(岸文書957:2),以資隘糧。2.有二個庄,即大突寮庄和新庄仔庄為潘敦仔家族私地。這二個庄亦自乾隆二十二年起,由敦仔招漢佃入墾(岸文書04~012、119;中部史料1983(4):112~116)<ref>潘敦仔家族私地,除這二個庄外,尚有不少,但皆分散於各街庄,如社口、員寶、車路唇、溝仔唇、烏牛欄、三角仔、牛埔仔、翁仔社、社皮等。這些私地亦皆招漢佃耕。(岸文書01~325,中部史料1983(4):125~129) </ref>。 3.另有二個庄即東、西圓寶庄,係保留給通事作為策應公事費用的土地,同時亦由通事招漢佃開墾供租(中部史料1983(4):95?104)<ref>乾隆三十三年(1768)時,員寶庄的範圍是:「東至張承祖業戶田頭石碑為界,西至廖盛業戶田頭石碑為界,南至陳周文業戶田頭石碑為界,北至牛埔庄小圳溝為界。」(岸文書962) </ref>。因此,社番能夠參予開墾耕種,以為口糧的土地,只剩下相當於二十個街庄的土地。即1.朴仔篱社的朴仔口庄、石崗仔庄、社寮角庄和土牛庄等四庄<ref>乾隆三十三年(1768)時,朴仔篱社地的範圍是:「東至土牛為界,西至樸仔篱口為界,南至山根為界,北至石崙為界。」(岸文書962) </ref>。 2.阿里史社的茄荎角庄、潭仔墘庄和瓦窯仔庄等三庄<ref>乾隆三十五年(1770)時,阿里史社所轄各庄的名稱是:「茄荎角、大圳墘、上潭子、下潭子、上瓦窯、下瓦窯。」(岸文書:955:53) </ref>。 3.岸裡新社和烏牛欄社等九社的下溪洲庄、圳寮庄、大湳庄、翁仔社庄、葫蘆墩街、烏牛欄庄、社皮庄、車路墘庄、校栗林庄、三角仔庄、大埔厝庄、大社庄以及社口庄等十三庄<ref>乾隆十二年(1747)時,包括烏牛欄在內的岸裡新(大)社的範圍為:「東至樸仔篱社口、校栗林,西至楓樹腳,南至也拔,北至大溪為界。」(岸文書929) 。乾隆三十三年(1768)時,烏牛欄社的範圍是:「東至山根為界,西至校栗林為界,南至阿里史番丁田石碑為界,北至葫蘆墩庄為界。」,而岸裡新社(原文為葫蘆墩社)的範圍為:「東至葫蘆墩庄車路為界,西至社口庄大路為界,南至員寶庄小圳溝為界,北至岸裡溪崁為界。」(岸文書962) </ref>。儘管如此這二十個街庄的土地,亦非全由社番自墾自種。

表一、臺中盆地北部岸裡地域漢業戶的拓墾範圍

拓墾地區

出墾者

承墾者

承墾年代

承墾條件

資料來源

西勢南阿河巴之地

岸裡、搜拺、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潘敦仔仝白番

業戶張振萬

雍正元年拾月

張振萬出本9300兩開圳分水,水定作十分,二分歸番,並年納粟 200石。

伊能嘉矩,1904:438~40

東南勢旱埔地

岸裡、搜拺、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潘敦仔仝白番

六館業戶

雍正拾年拾壹月

六館業戶出本6600兩開圳分水,水作十四分,二分歸番,並年納粟 600石

私法附錄(一卷下),1911:133~134

西勢南阿河巴轄甲霧林、百里、樂好四宗草地

岸裡、搜拺、阿里史、貓霧拺、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社主,甲首白番

業戶張承祖

雍正拾壹年貳月

張承祖出本8300兩開圳分水,水作十分,二分歸番,並年貼社谷 520石

大租附屬(上卷),1904:27~28

台中盆地北半部是所有岸裡地域內最適合於發展傳統稻作農業的地區,不僅地形平坦、土壤肥沃,利於農耕活動;而且靠近水源,開鑿水圳不難。經過三度「割地換水」,基本上已解決了大部分地區發展水稻農業所需的水量。這些有利的條件,對於具有經營水稻農業經驗的漢人,自然具有相當的吸引力。因此,從《岸裡大社文書》所保存的資料來看,遠在乾隆初年,就有漢人進入番社向社番墾或耕土地<ref>《岸裡大社文書》所保存的一份最早墾契,是乾隆六年時,張子寅和黃秀錫二人向番業主孝里希,墾荒埔一處,犁份壹張半,但該契未註明荒埔的座址。(岸裡大社文書073)。 </ref>。自此以後,墾、耕的地區即逐漸由西南向東北推進,乾隆三十年(1765),漢人向社番墾的地區已迫近沿山一帶(表二)。到乾隆末期,岸裡大社四周的番地,包括溪洲、大湳、圳寮、葫蘆墩、烏牛欄、南坑口、翁仔社、牛埔仔、大埔屋、三角仔以及社口等庄,大部分已變成「番業漢佃」(岸文書968,975;中部史料1983(5):100~101)。

表二、《岸裡大社文書》所見漢佃墾番社地的最早年代

耕地區

最早年代(乾隆)

文書編號

社尾

七年

200

楓樹下

八年

201

大埔屋

十三年

208

員寶庄

十七年

202

社口庄

十七年

203

岸社南勢

十九年

209

圳寮庄

二十年

001

岸社東勢

二十年

210

社皮庄

二十一年

074

社前

二十九年

226

石崗子

二十九年

227

岸社西勢

三十一年

016

葫蘆墩庄

三十五年

018

翁仔社

三十六年

103

紅圳頭

三十六年

104

牛埔仔

三十六年

249

溪州

三十六年

252

烏牛欄

三十六年

253

樸仔口

三十六年

254

南坑口

三十七年

023

橋頭庄

四十年

267

崎仔頭

四十三年

032

崎仔腳

四十三年

033

新社仔門前

四十三年

275

車路唇

四十六年

283

觀音山腳

四十八年

173

溝仔唇

五十六年

295

大湳

六十年

302

雍正年間,巴則海族各社不惜犧牲大片土地,以換取灌溉用水,其原意無非想創造一個有利於農耕的環境;但是經過半個世紀演變,事實證明,社番並不能充分利用這個有利的條件,以創造一個可以永續發展的物質基礎,相反地,這個有利的條件,卻讓漢人社會獲得快速的擴張。不僅如此,進入番社墾、耕的漢佃,由於長期和社番相處和合作,而產生一批熟悉生、熟番番情的人物,如耕葫蘆墩的王振榮、耕烏牛欄的吳魁宗兄弟、耕南坑口的張仁益和黃秀等(岸文書968)。這一批漢佃,在日後岸裡地域的發展過程中,不僅成為漢族、平埔族和高山族的溝通協調橋樑,而且更進一步取代熟番成為拓墾土牛溝外土地的主力。

后里台地東部的開發

圖二
岸裡社原居於「東至大山(珍重山),西至貓駑大平頂(月眉頂)大甲交界,南至溪(大甲溪),北至大安溪」之間的后里台地東部(岸文書929,圖二)。康熙末期,社番南遷岸裡新社後,原社改稱麻薯舊社或舊社。由於敦仔有功於岸裡社,特別是大甲西社番反亂時,敦仔曾經立下汗馬功勞,除蒙官府賞賜土地外,並且念及舊社番眾地窄,無可資生,於是率領社番「移過岸裡、翁仔社、烏牛欄等處,聯絡分居,將蒙賞各地,就近讓給各番犁種,以裕番食」,社番於感念敦仔的恩情之餘,乃將后里舊社西北部的土地付給敦仔永為私業(中部史料1983(4):101、103)。

乾隆二十四年(1759),敦仔按照漢業戶報墾土地的方式,立號大由仁,將當時稱為內埔的私業「東至軍功寮,西至渡頭山嘴車路,南至河岸,北至大甲交界」之間的土地,約二百餘甲,向官府報陞。乾隆二十五年(1760)蒙淡分府發給墾照,允准招佃開墾(中部史料1983(4):102~103、 123~125)。同年十月,敦仔即開始招漢佃入墾內埔(清代大租1963:347~348),其後並請漢人為管事負責收租事宜<ref>乾隆年間先後擔任內埔管事的有:<br>年代(乾隆) 管事<br> ──────────────────<br> 31~36 (楊)三評官<br> 37~40 (黃)昌新兄<br> 41~42 廖朋兄<br> 43 連(及世)先生同(陳)碧老<br> 44~46 (陳)碧老兄<br> 47~50 (陳)笑老兄<br> ──────────────────<br>資料來源:岸文書961 </ref>。該地因屬社番私地,乾隆三十四年(1769)官府免其報陞。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時,共招來漢佃一四一位入埔開墾,並開成七一二餘甲的旱園(岸文書965)<ref>這一片實際墾成的旱園,其位置大致是:「東至中和、墩仔腳庄為界,離軍功寮尚遠,西至月眉庄,南至旱溝即河岸,北至月眉崎頭即大甲界。」(中部史料1983(3):172)。另一份資料所列的四至為:「東至旱溝,西至大甲山頂界牌,南至大甲溪,北至大安溪為界。」(岸文書945)</ref>。

舊社其餘的土地,大致位於台地東和東南靠山一帶,表面上雖說是將「所有埔地,分撥各番,自種自食;其有零星散碎荒埔為漢人種地瓜、地荳以及栽種埔禾。」(岸文書957:56)其實,從《岸裡大社文書》所存的資料來看,這一個地區的土地,除部分為社番自墾自耕外,大部分的土地或為潘家私地,或為鹿皮小米餉租地<ref>鹿皮小米餉租,原配在土牛側。設屯後,土牛側土地歸屯收租;乃改配在舊社圳寮坑和牛欄坑。(淡新檔17204:1) </ref>,或為社丁策應公務和口糧地;而不論是那一種性質的土地,幾乎全部亦給漢人耕種。不僅如此,即使位居台地南北兩側的大甲溪和大安溪的溪埔地,亦由漢人承墾開闢。大甲溪的溪埔面積較小,位於舊社崁下,於乾隆三十年代由通事敦仔給漢人耕種(岸文書019、088)。大安溪的溪埔地相當寬廣,又近水源,是一處適合發展水稻農業的地區。但因該地鄰近界外,時有生番出擾,加上乾隆四十六年(1781)時,曾發生月眉庄民被生番戕殺二十八命事件(中部史料1983(4):174、177),故而該地遲至嘉慶七年(1802)時,才由麻薯舊社土目招漢人承墾唯一大片與大甲交界附近的溪底埔(岸文書051),即後來所謂的安寧庄。自此以後,雖然舊社社番亦進入溪底埔,在東側泉州厝庄背崁下開墾,並似乎建立了兩個分社,但是舊社參社的土目和擁有后里大片土地的番業戶潘家,仍舊先後於嘉慶二十年(1815)、道光二年(1822)和道光十六年 (1826)(岸文書68、70、71),不斷招請漢人承墾后里這一塊最具生產力的土地,以便分地管耕,和抽收大租。此地後來劃為麻薯舊屯公埔,並由屯弁招漢佃開墾(清代大租1963:800)。

就舊社后里臺地的開發過程而言,土地高燥的台地荒埔,固然大部分皆經由潘敦仔家族之手,而招進漢人耕;即使社番已著手開墾的水源較為充足的溪底埔,最後也是經由土目、業戶或屯弁之手,再招進漢墾戶承墾。

土牛界外的開發

岸裡地域在土牛界外的土地,最為複雜而遼闊。全區北起苗栗的芎蕉灣,南到東勢的大茅埔,橫跨後龍、大安和大甲等三大流域,南北綿延達四、五十公里。區內大小谷系縱橫,地形叢雜破碎;但富於林木山產,亦不乏適於農墾的寬窄不一的河階和河谷平原。由於全區毗連生番地,自乾隆二十六年(1761)釐定土牛番界後,即禁止漢人越界開墾,只准熟番在界外打牲耕種,以資生計(施添福1994:11)。僅管如此,巴則海族各社,除部分社番於道光年間遷往鯉魚潭建立內城上、下社(詹素娟1990:352~353),以及朴仔篱社自乾隆三十二年(1767)左右因奉命在朴仔篱東勢角一帶護衛軍工採料,而於乾隆五十五年設屯以前在東勢角的大中柯和石角柯墾成田園二百七十餘甲(中部史料1983(4):106),進而在東勢角的南側建立頭、二、三社(或分別稱為大馬僯社、阿哆罕社和扒打干社)外(溫振華1992:82),皆未在土牛界外的其它地區建立任何的生活據點。

圖三
圖四
遠在後龍溪流域的芎蕉灣、中心埔、七十份及其西側的銅鑼灣(簡稱銅芎中七),和在大甲溪中游的東勢角地區,係於乾隆五十年(1785)左右由岸裡社通事委任漢佃首和隘丁首招請漢佃入墾。銅芎中七一帶(圖三),自乾隆三十一年(1766)發生生番在三湖戕害漢人多命事件後,即由岸裡社管轄(施添福1994:12),並作為社番捕鹿的獵場。由於乾隆四十年(1775)代初期,即有漢人越界佔墾和後龍等社混佔盜給漢人分墾(岸文書957:40~180),因此岸裡社通事潘明慈乃先於乾隆四十六年(1781)委任佃首黃秀招佃開墾(岸文書958:72);後因向社口庄民吳三桂(吳三貴、吳貴)借銀千元,乃於乾隆四十九年(1784)將該鹿場付其管理,併充為隘丁首招佃開墾。同年官府清丈界外埔地時,吳三桂懼罪脫逃 (岸文書958:72),而似乎未向官府報陞;加上勘丈時,後龍社通事李瓚英與潘明慈互爭業主,導致官府考慮將該處充公。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時,則決定將該處已墾田園「田面大租歸屯充餉」,而未墾田園則充入養贍埔地?C岸裡社從此失去對該處田園埔地的經營權。至於東勢角地區亦由潘明慈於乾隆五十一年出首向官府報陞,再招何福興等人為佃首招漢佃開墾,但因實際開成的田園遠超過報墾陞科的面積,因此設屯時,除上述番田園和報陞田園外,大部分漢佃開成的田園,亦悉數歸屯收租(中部史料1983(4):106,圖四)。雖然銅芎中七和東勢角地區歸屯收租,但田園仍歸漢佃管耕,因此,這兩個分處南北的地區,乃成為日後漢人社會向岸裡地域土牛界外延伸擴展的重要據點。

巴則海各社在設屯時,喪失了上述兩處在土牛界外最具農業發展潛力的地區,雖然獲得罩蘭埔、雞油埔以及部分水底寮埔以為彌補,但是這三處養贍埔地皆與生番為鄰,番擾嚴重,非設隘或僱鄉勇護衛,不足於墾闢。屯丁設隘自墾養贍埔地,經常「因路道窵遠,各丁住眷難於搬運,兼之乏本,又恐遠離誤公」(清代大租1963:789),而力有未逮。於是官府乃「准照業戶召佃收租」的方式(清代大租1963:809),由番屯招請墾首或佃首負責招佃開墾事宜。由於官府允許屯番以隘墾的方式招佃開墾,使得養贍田園具有隘田、隘園的性質。換言之,由佃首或墾首給批墾地的漢佃,不但對墾成的土地具有永耕權利,同時亦可杜賣承頂。屯番乏力以及官府的權宜變通,終於使依例必須歸屯丁自耕,不得典漢人的罩蘭埔、雞油埔和水底寮埔,自乾隆末年至道光年間,雖經許多波折,也紛紛開闢成漢人的家園<ref>溫振華《清代東勢地區的土地開墾》一書,收有許多此類開墾的寶貴資料。 </ref>。

穿插於銅芎中七、罩蘭、東勢角、雞油埔和水底寮等較成片段的河谷平原和河岸階地之間是一些面積較小,主要分布於土牛番界或設屯後新番界所經沿山一帶的高低河階和谷地。這些地區時有生番出沒,一向禁止漢人私越,只准社番打牲耕種,或隘番招漢佃開墾,以充守隘口糧。因此這些地區一向被視為是負責守隘之番社的隘埔(圖三、圖四)。儘管如此,由於隘番本身平時必須把守固定地點及負責巡防要區,除隘口鄰近之地外,少有能力設隘招墾其他地方,以致不少山林谷地長久棄置拋荒,只成社番捕鹿或漢人私採山產的地區。

乾隆五十年(1785)左右,漢人先後入墾銅芎中七、東勢角以及其後設置的養贍埔地後,才有漢人以上述地區為據點,相繼以合股招佃和合股自墾的方式,向番社的土目、隘番甚至屯番承墾附近的隘埔<ref>(12)例如岸裡社口人吳琳芳,於乾隆末年,率兄弟五人,開闢樟樹林。(苗栗史地篇48)。另外,乾隆五十七年時,岸裡葫蘆墩人王振榮和陳高二人亦曾向社寮角社給墾石圍牆一帶土地,因番害嚴重,未墾成(土地慣行31)。上述二例係屬何種開墾方式,因缺乏資料,不得而知。</ref>。所謂「合股招佃」係指由一至數人合股出資,並由其中一人擔任佃首或墾首或墾佃首,向社番承墾隘埔並設隘後,再招漢佃開墾;等隘埔墾成田園,再按甲向佃抽租。以此方式墾成的地區至少有:雙草湖、石圍牆、石角窠福隆庄、七分、芎蕉下、新社仔及水井仔等處(表三)。所謂「合股自墾」,則指由漢佃各自出資,合股承墾,然後設隘開墾,墾成後即按股分地,各自管耕。以此方式墾成的地區至少有:三叉河、拐仔湖、石壁坑、下城、大茅埔及猛虎跳牆等(表四)。無論經由那一種方式開墾這些隘埔,結果都是:漢佃得地永耕,建立生活據點,然後再墾鄰近的青山隘埔;而社番則以地換租,坐食口糧;一旦租抗糧吞,無以資生,則再出墾鄰近隘埔。如此循環不已,終使漢愈盛,番愈衰。到光緒末年時,巴則海族各社幾乎全部退出土牛界外的岸裡地域,只剩下頑強的漢族繼續不斷向內山的生番爭地。

表三、岸裡地域土牛界外合股招佃開墾的地區

給墾者

承墾者

股數

坐落

年代

堡圖庄名

資料來源

 

吳紹遠

五股

雙草湖

道光二十六年

雙草湖庄

苗栗(史地篇):48

社寮角社

林時猷

五股

石圍牆

嘉慶七年

石圍牆庄

臺灣土地慣習一斑:31

隘番

蘇賢彩

 

石角窠福隆庄

道光十二年

東勢角庄

溫振華:118~119

山頂社隘番

張成清

四股

七分,二十一分,十一分

嘉慶二十二年

七份庄

溫振華:118~119

山頂社土目

張成清

二股

芎蕉下

嘉慶二十二年

 

溫振華:120~121

隘首潘長安

張福壽

五股

新社仔

道光九年前

新社庄

溫振華:122

岸裡社潘六合

羅新任

 

水井仔

道光二十二年前

七份庄

中部史料:1983(2):100

表四、岸裡地域土牛界外合股分地開墾的地區

給墾者

承墾者

股數

坐落

年代

堡圖庄名

資料來源

麻薯舊社

李騰華

十五人

三十二股

三叉河

道光二十二年

三叉河庄

苗栗(史地篇):48

岸裡社番業戶、戶丁潘阿維(維和)

徐鼎伯

六大股

拐子湖

咸豐元年

拐仔湖庄

作者收藏影本

麻薯舊社業主、潘大由仁、戶丁潘德秀

劉秉坎等

四大股、三十六小股

石壁坑

嘉慶二十四年

石壁坑庄

岸文書:067

屯隘番

陳吉昌等

十二股半

旱坑大湖肚新圳面

道光五年

新伯公庄(下城、石城)

溫振華:92~93

各屯弁及屯長

劉中立

二十二股

水底寮崁下與大茅埔

嘉慶二十一年

水底寮庄

大茅埔庄

清代大租:781~782

 

劉中立

十四大股

大茅埔

嘉慶二十一年

大茅埔庄

溫振華:94

大麻僯同上片社

張寧壽

二十八股

大茅埔及猛虎跳牆

道光十一年

大茅埔庄

溫振華:97

社番的土地經濟

上面對岸裡地域開發過程所做的回顧,雖然簡單,但已相當清楚顯示,不論是土牛界外的谷地、河階、河谷平原,或是界內的盆地和台地,社番實際參予拓墾的地區,為數相當有限。這些地方,絕大多數都由通事、土目、屯弁或隘番、屯番招漢佃開闢成田園;而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由社番墾成的田園,最後亦出給漢佃代為管耕。社番極少參予土地的拓墾,是否意味他們擁有足夠的耕地,以維持相當水準的經濟生活?

事實上,相對於漢佃而言,社番的耕地,可說相當窄小。乾隆三十三年(1767)時,入墾通事課地圓寶庄的漢佃共四十九位,每佃平均擁有耕地六甲餘;但葫蘆墩社、烏牛欄社、及樸仔篱社,每番丁平均分別只有1.827 ,1.238 和0.651 甲的耕地(表五)。乾隆四十年(1775)年代的另一份資料也同樣顯示(表六),巴則海族各社社番所掌握的土地資源皆極為稀少。各社全部513戶,每戶平均只有耕地0.94甲;其中以舊社為最多,平均每戶1.55甲,最少的是烏牛欄社,平均每戶只有0.61甲。但舊社位於后里台地,大部份為旱園;若與乾隆三十七年(1772)同地的漢佃相比,則后里台地的 141位漢佃,擁有旱園 712甲餘,平均每佃有地5.05甲(岸文書965)。由此可見,社番的耕地其實是相當有限的。

社番所擁有的耕地雖然微薄,但乾隆四十年後,所負擔的社課並不比漢佃的大租為輕。雖說番田、番地例免陞課納賦,但社內向來均有私派。就岸裡大社來說,張達京充當通事期間(1723~1758),據說當「時番埔地尚存,任憑漢通(事)招墾,租粟計有萬石,公費尚有餘長(岸文書957:36),因此並無派番。及乾隆二十三年(1758)張達京因擴充田產,被岸裡社土目控告侵佔番產,遭官府革逐放歸故里後 (陳秋坤1991:20),「番地開闢之業被張達京借報陞科佔管,僅存公租二千餘石,租較前短少,公事比前更繁。」因此,「自敦仔(乾隆二十三~三十六) 及阿打歪希(乾隆三十六~三十八)充當通事以來,均有派番貼費。」(岸文書957:36)至乾隆四十年公費更行拮据,通事潘輝光(乾隆三十八~四十四)更難於策應公事,於是齊集



表五、乾隆三十三年(1767)各番丁併圓寶庄漢佃耕地面積

社名

番丁數

土地面積(甲)

每丁土地面積(甲)

葫蘆墩社

142

259.5

1.827

烏牛欄社

47

58.2

1.238

樸仔篱社

74

48.2

0.651

庄名

漢佃數

土地面積(甲)

每佃土地面積(甲)

圓寶庄

49

294.8

6.016

資料來源:岸文書962


表六、乾隆四十年代巴則海各社的耕地面積

社名

戶數

人口

甲數

平均每戶甲數

岸裡本社

19

75

25.6

1.35

岸裡西片難番

47

216

35.7

0.76

岸裡南片難番

36

171

25.0

0.69

西勢尾社

37

172

26.1

0.71

麻裡蘭社

30

128

24.8

0.83

烏牛欄社

38

173

23.2

0.61

葫蘆墩社

17

87

14.2

0.84

崎仔下社

26

114

14.4

0.94

新社

20

82

16.7

0.84

翁仔社

31

128

25.5

0.82

舊社

59

237

91.5

1.55

樸仔籬社

102

516

99.6

0.98

阿里史社

51

249

48.0

0.94

513

2348

480.3

0.94

資料來源:張耀焜,《岸裡大社と臺中原野の開拓》,頁52

說明:(1) 資料來源未注明年代,據內文推測,似為潘輝光充當通事(乾隆三十八~四十四)時的資料。

(2) 平均甲數,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3) 原表經作者略加修正。

眾番公議:「各社各番名下所有田業,佃耕、自耕租粟,遞年每百石抽取谷拾石,六月早季眾番請管事收取交通事助辦社務。」(中部史料1984 (5):98)若以一年兩熟的水田每甲可收谷五十石至七十石計算,一九抽租,每甲每年約須納租五至七石,這個數字已經相當接近漢佃每年每甲所納的大租。微薄的田產,加上不輕的社課,社番生活之困苦可想而知。因此,當乾隆四十三年,聽說潘輝光因一九抽所收租谷乃不敷用,欲加增向番二八抽租時(中部史料1984(1):99~100),岸裡社周圍八社的土目驚慌地向理番分府具稟哀訴:「觀今番多田少,尚且勒抽尤甚,虧番三餐勻無一餐之飽,戶戶啼飢,每社哭餓,聞者傷心。」(岸文書957:29)潘輝光似為此舉遭眾番控訴及杯葛,而於乾隆四十四年被革退。但繼任的潘明慈還是於乾隆四十五年,以減輕社番的差徭公務為條件,獲得社番同意:「遞年眾番田租每百石情愿另貼加抽谷伍石,十月冬季付交通事收取,以添公用。」(中部史料1984(5):98)這就是所謂的一九孔五租。依據上述的算法,到此時番田每甲必須年納7.5至10.5石的社課,這個數字已經超過漢佃所負擔的大租額。

微薄的田產,沉重的社課,乾隆四十年代的巴則海族社番,的確已經走到了飢寒交迫的邊緣。這也就難怪理番同知成履泰會在乾隆四十三年時沉痛地指出:「各社光景大異從前,所收租粟總不敷還舊欠,口糧無可散給,盡皆寅吃卯糧,困頓情形,殊堪憫惻。」(岸文書954~87)

社番的力農意願

既然生活如此困頓,面對岸裡地域遼闊的疆域和豐富的土地資源,社番為何不能如漢人一般,透過力墾力農,以求脫困,進而建立穩定的生活基礎?難道誠如學者所言,社番習於種畬打牲,薄種薄收,對於需要投入大量勞力和繁複工作程序的水稻農業,缺乏積極參予的意願;寧願飼牛牧馬、騎牛駕車,如獵人般,過其逍遙自在的生活(Shephers1993:366~367)?此種看法或許適用於歷史上台灣某一年代或某一地區,但是對乾隆以降的巴則海族而言,似難於反映真實的情況<ref>岸裡大社潘敦仔一家,擁有眾多田園,早期將田園給漢佃耕種,大多備有耕牛壹隻至數隻交付漢佃耕犁,因此家中飼養大小牛牯、牛牳為數眾多。而敦仔請來為其牧養這些水牛和赤牛的卻是漢人而非社番。下舉一例以明一斑:立領字人陳友智,今來在于敦通事大人手內領到水牛大小貳拾貳隻、赤牛大小貳拾貳隻,在朴仔篱社牧養收管。當日議定:周年工資銀貳拾員正。其牛自領而後,智小心看守,務得肥壯長大;若有失落,愿照牛身價賠還。倘遇天災時氣,須先報知,不關牧牛人之事;倘不先報知,亦照依失落賠償。口恐無憑,立領字付執,為照。<br>仁<br>擔認保領兄陳友<br>禮<br>代筆人 鍾才佐<br>乾隆參拾伍年正月初壹日立領字人陳友智<br> (岸文書:807)</ref>。 <br>第一、雍正年間的三度「割地換水」,巴則海族各社的土官、社主、甲首和白番,願意付出大片的草地,以交換不成比例的灌溉用水(表一),相當程度反映社番充分了解水對水稻農業和提高土地生產力的重要性。故而急於獲得水源,不惜割讓大片草地,以便早日將旱園墾成水田。 <br>第二、敦仔於乾隆二十五年立號大由仁報墾后里內埔後,即於乾隆二十八年(1763)請准「於報墾界內埔頭,依溪開築陂圳,引流灌溉」(中部史料1983(4):135);其家族並以大由仁之名先後於乾隆四十一年(1776)、嘉慶元年(1796)和道光十二年(1832)邀請薛文珩、姜勝智和姜秀鑾出任水戶開鑿陂圳。雖然最後皆因「工程浩大,乏銀費用,中道廢止」(中部史料 1983(4):136~37;岸文書943、945),但已充分顯示潘氏一族對追求水稻農業所做的努力。 <br>第三、位於台中盆地東北,「東至山根,西至葫蘆墩水圳,南至烏牛欄坑(鐮仔坑)與阿里史交界,北至樸仔社口」的這一片土地,原係翁仔社、崎仔腳、烏牛欄地界,屬岸裡社番分耕養活之地。因該地耕種年久,園地乾燥瘠薄,十荒八九。乾隆四十三年(1777) 時,通事潘輝光和眾番公議請出岸里社社主潘士萬出本銀參千貳百元開圳,引樸仔篱小米餉田舊圳水尾水併山坑澗水灌溉番田。其水租付社主子孫永遠管收,其田租付各番收為守隘口糧(岸文書955:263;中部史料1983(4):103;中部史料1983(1):99,100~110)。社番請出社主出本開圳,雖非完全為了自耕,其中不少田地似已給漢佃耕作<ref>乾隆五十年左右,該地有田園六百八十餘甲,其中五百餘甲為民耕。(岸文書958:99) </ref>,但同樣顯示社番對水稻農業以及漢人社會水務操作方式的了解。 <br>第四、大安溪底界外有埔一塊,通事敦仔將其給與麻薯參社承管墾種,「只因無水務,要築埤開圳引流灌溉,工費浩繁,舊社眾番乏資無力自創,尚屬荒蕪。」於是業戶、土目、甲頭、耆番和眾番等,乃先後於嘉慶二十年(1815)、道光二年(1822)、道光十二年(1836),分別招請王桂秀兄弟、陳壬癸和萬進德承墾,開鑿水圳,而以「此埔照界分作四股,自劃出一股....歸還舊社眾番自墾耕作」,或「田埔一半歸番主墾耕」作為承墾的條件(岸文書70、71)。此埔最後於何時墾成水田,不得而知,但整體過程已充分表現了社番對追求水稻農業的執著。

如果上述所舉的實例,尚不足以說明巴則海族社番對參予水稻農作所表現的意願,那麼還可以從嘉慶朝以後,巴則海族向外遷徙的目的,來透視社番對從事農耕的態度: <br>第一、嘉慶八年底或九年(1804)初,岸裡社番潘賢文,率男婦老幼千餘人,千里迢迢,翻山越嶺,歷盡艱難險惡,前往宜蘭。其目的是:「欲往蛤仔爛佔墾草地。」(中部史料1983(3):187)而潘賢文等抵宜蘭後,也的確是在羅東附近從事農墾。 <br>第二、道光三年(1823),巴則海族和中部其他族群等十四社的通事、土目、屯弁等,為了讓社番安居足食,曾經「相邀四處尋踏」,最後終於發現在「界內山後東南勢溪頭」有茅埔壹處,「地坦土膏,堪開闢資生」,於是「鳩集公議,各社抽撥壯番,自備資斧,往彼開墾,除荊棘闢草萊,俟開荒成田,然後....」(衛惠林1981:32~33)。動員十四社,四處尋踏,想要的也是一處能夠開闢成田的土地。 <br>第三、道光年間遷入鯉魚潭的岸裡社番,以及自道光四年以後隨中部其他族群遷入埔里的巴則海族社番,其遷徙的目的也無非在尋找一處泉水足夠灌溉,土地堪開闢成田,可做久居的地方(移川子之藏<br>1931:14~19)。

據此而言,自嘉慶到道光末年,外移的巴則海族各社番,可說其目的都在尋找一些適合農耕且可作長久棲身的地方。此一事實,一方面說明巴則海族並非缺乏力農的意願;但另一方面卻也呈現了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即何以巴則海族各社必需脫離岸裡地域才能找到一些適合農耕的地方?嘉慶、道光年間的岸裡地域,雖非到處有地可墾,但土牛界外存在不少尚待開發的養贍地和隘埔卻是不爭的事實。上面表三、表四所列隘埔的承墾年代,似已足夠支持此一看法。如果嘉慶、道光年間,岸裡地域尚有不少可以從事農墾的地方,那麼,何以巴則海族各社必需脫離故居,捨近就遠地進入一個並不見得比岸裡地域土牛界外更為安全的地方呢?問題的關鍵似乎在於巴則海族想找的可能並非只是一處適合農耕,而是一處既可力農又可安居的地方。

社番難於力農安居的緣由

事實上,自歸化以來,巴則海族就一直缺乏一個可以力農安居的客觀環境。乾隆四十七年(1782)岸裡社通事潘明慈所說的幾句話,很能描述自康熙五十五年至乙末割台的一百八十年間,巴則海族所遭遇到的困境。他說:「田園把守者此番,耕鑿者此番,即策應公務者此番,奔走靡寧,田園不無荒蕪。」(中部史料1983(3):184)遠在雍正十年(1732)時岸裡社土官敦仔,也已經感受到公差勞役對社番所造成的重大負擔。因此,當他同年協助官府剿平大甲西、牛罵和沙轆等社的反亂時,就曾懇請免除社番的勞役,甚至說出:「乞念岸裡社代天平番,效力一載,事干拼命,實圖永無應役。」急切之情,溢於言表。對於敦仔的請求,官府雖然答應:「凡遇往返公文,務須遞送;至於差徭如蓋造營房等項,悉維豁免」;並頒給信照,以為執憑 (中部史料1983(2):103)。但事實證明,乾隆年間,社番仍舊服役如故,而且勞役之重,恐怕也是全台第一。

何以巴則海族會承擔比台灣其他平埔族更重的公差勞役?這有幾點重要的理由:

第一、巴則海族分居於大甲溪南北兩岸,而大甲溪又是彰化縣和淡水廳的分界。因此,必須同時接受兩個地區內六個大小衙門的直接管轄(表七),並為這些衙門及其主官出巡地方時提供各種服務及勞役。

第二、南自大肚溪、北至後龍溪沿海一帶巴布拉和道卡斯族的大小番社,經康熙三十八年和雍正九、十年兩次戰亂的摧殘之後,勢力全盤沒落,具有足夠的人力和財力以應差服役的只剩下一個巴則海族。因此,作為巴則海族中心的岸裡社頓成地衝驛繁之地,必須經常為南來北往的文武官員,提供各種服務。

第三、巴則海族分居沿山一帶,不但逼近生番,隘口險要;而且東側內山,林深樹茂,山產豐富,漢人時生覬覦。因此,社番一方面須要負責抵禦生番突出,另方面又須遵命防止漢奸越界。



表七、清代管轄岸裡地域的各級衙門及其設置年代

衙門名稱

衙署所在地

設置年代

備註

彰化縣

半線

雍正元年(1723)

 

-

淡水捕盜同知

半線

雍正元年(1723)

雍正九年(1731)撤

淡水撫民同知

半線

雍正九年(1731)

乾隆二十一年(1756)歸治竹塹

貓霧拺巡檢

犁頭店

雍正九年(1731)

光緒十六年(1890)移拺東(葫蘆墩)

竹塹巡檢

竹塹

雍正九年(1731)

 

-

南投縣丞

南投

乾隆二十四年(1759)

光緒十八年(1892)移鹿港

北路理番同知

半線

乾隆三十一年(1766)

乾隆四十九年(1784)移治鹿港,改稱北路理番鹿仔港海防捕盜同知

資料來源:施添福1989:15、26、29~30

在上述特定的地理區位和歷史條件的雙重影響下,巴則海族的社番,事實上,終年苦累不堪。下面分成不定期公差和常期勞役兩大項,一一舉證,以明清代,特別是乾隆二十至四十年岸裡地域內巴則海族的遭遇。

不定期公差

自雍正年間,台灣中、北部設官分治以後,巴則海族似乎就開始接受各級衙門的差遣,承辦各種公私差務。到了乾隆二十三年(1758)張達京被革退而由敦仔繼任岸裡社通事以後,社番所負擔的公差,大致包括:

採買鹿、馬與黃牛

黃牛是供縣衙文武廟春秋兩祭之用,而馬是文武官用於乘騎,兩者皆在岸裡社飼養,費力較少<ref>(15)《岸裡大社文書》大約保存了二十件左右有關備辦鹿、馬、和黃牛的資料。 </ref>。備辦活鹿,卻常造成困擾。一則由於大量採捕,活鹿數量銳減;二者官員要求的數量有時相當龐大。例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十一月,北路理番同知朱景英,總共要求備辦:上好鹿茸拾對,胎皮貳拾張,乳皮伍拾張,豹皮拾張,羌仔皮肆拾張,以及鹿鞭伍拾支,並且這些物品限三日內一齊賚赴理番分府(岸文書 954:64)。乾隆四十年代岸裡地域的活鹿,數量已經極為稀少,但是地方官員還是不斷要求備辦。從乾隆四十四年(1779)通事潘輝光的一通稟文中多少可以了解社番備辦活鹿的苦衷:「竊岸裡地方今非昔比,自開軍工以來,上下山場草木殆盡,野獸稀生;且內有生番往來,外有軍匠採料,麋鹿難以藏身,近地無法吊捕。光喚土目籌畫,令各眾番備運食糧,....奔往淡水山場,或可捕有活鹿,守備兼旬,敢辭勞瘁....幸獲兩隻繳送....光令各番再往,哀稱:什糧未種,春種稍失其時,秋收將何所望,....准其栽種,免其再捕,庶秋收得實,養生有賴。」(岸文書955:178)

搭蓋歲考蓬廠

每逢歲考,地方官亦令:「岸裡、阿里史、貓霧拺通土速遵照往例,星刻預辦蓬啩、柱竹、小夫、匠工等項,赴郡搭蓋考試蓬廠。」(岸文書,953:122)為了應付此一例行公事,岸裡社還特別在社後劃出一片土地栽種竹木,以「策應奉文歲科考試蓬廠需用。」(岸文書951:77~78)

隨官巡守地方

每逢地方有事,即調壯番出征;即使地方官出巡,亦常調撥社番隨行,除壯行色外,亦預防不測。例如乾隆三十三年十一月彰化知縣巡防各地方,征調八十名壯番隨行,後發現只帶弓箭未攜宰鹿大刀,於是令現存八十名壯番回社「即更換精壯壹百名,隨帶弓箭刀鏢等物,限二十日,齊赴林杞埔,隨本縣調撥應用。」(岸文書953:38~39)同年十月發生黃教之亂,十二月初四日,理番同知張所受即令岸裡通土立即「撥社番七十名,各帶弓箭刀鎗,慣用器械,并小鼎、衣被、竹槓等物,限初七日齊集大甲公館,聽候本分府帶往南路調用。」(岸文書954:8)

撥車派番運載木料和火炭

大甲溪南北兩岸沿山一帶,原為盛產樟木的地區。自雍正年間,台灣道負責監修台灣水師協九十八艘戰船後(王必昌1752:253~54),似就在岸裡地域開辦軍工料廠。先後設廠的地點共有三處:即阿里史軍工寮(台中市北屯區);其次是舊社軍工寮(台中縣后里鄉),最晚設的是朴仔篱(東勢角)軍工寮(台中縣東勢鎮)。此三處所採軍工大木即樟木,無法從大甲溪和大安溪放流,皆係用牛車經由陸路載到水裡港,再駁接府舡轉運至府城應用。因此,軍工開辦期間,征調社番和番車載運樟木應是常有的事(表八)。此外,各級衙門遇有建造和修理衙署,甚至署中所用柴伙、木炭,似大都也是派撥番車前往運載(表八)。

修蓋營汛兵房

雍正十年彰化知縣頒給土官敦仔信照,免除社番蓋造營房的差徭。但事實上每遇營房被水沖壞或被風吹塌,依然派番自備材料前往修理蓋造。試舉三例如下:

(1)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彰化知縣令「貓霧拺、岸裡、阿里史等社通土速即遵照往例,備辦車輛,車運卵石等項」到貓霧拺汛,修建該汛興化左營、漳州城守營、漳州左營伙房各一座三間。(岸文書953:6)

(2)同年同月同日,彰化知縣又令「貓霧拺、岸裡、阿里史等社....通土刻即備辦茅草、藤竹、土磚、灰坭等項齊全,飛往柳樹湳汛,速將該汛營房倒壞坍塌之處,星刻赴修完固。」(岸文書953:7)

表八、乾隆三十三至三十五年派番撥車運料的情況

年代(乾隆)

番車數(輛)

撥往地點

貨物名稱

運往地點

岸文書編號

33.7. 2

6

軍工寮(朴仔篱)

軍工枋料

水裡港文館

952:71

33.7.28

37

舊社軍工寮

建署用枋料

理番分府

954:5

 

(74名壯番)

 

三百塊

(半線)

&nbsp

-

33.7.28

37

阿里史舊社匠寮

建署用枋料

理番分府

954:6

 

(74名壯番)

 

三百塊

(半線)

 

-

33.8. 2

4

朴仔篱軍工寮

軍工料木

水裡港文館

952:75

34.2.24

2

朴仔篱軍工寮

木料

南投縣丞署

952:79

34.7.17

4

朴仔篱軍工寮

樟料

水裡港文館

952:82

34.7.25

4

朴仔篱軍工寮

樟料

水裡港文館

952:83

34.8.18

6

社口

稻谷五十石

理番分府

954:11

 

 

 

 

(半線)

 

-

34.8.26

2

朴仔篱軍工寮

火炭

貓霧拺巡檢署

952:84

 

 

 

 

(犁頭店)

 

-

34.9.11

2

朴仔篱軍工寮

木棍一百支

彰化縣署

953:86

35.2. 8

2

舊社軍工寮

白炭一千觔

貓霧拺巡檢署

952:87

35.6. 8

3

朴仔篱軍工寮

花楠枋五片

彰化縣署

953:153

 

 

 

楠仔枋五片

 

 

-

35.6.25

4

朴仔篱軍工寮

樟料

水裡港文館

953:159

(3)乾隆三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和六月十八日,彰化知縣據報貓霧拺汛,「衙門歪斜,牆壁多有崩摧,東邊倒壞,督標、福寧、銅山各伙房倒壞共五間,煙墩、牌坊俱有崩土歪斜」。因此,乃令貓霧拺、岸裡、阿里史等社立備茅草、竹篾、灰坭、土磚等項,「速將貓霧拺汛塘各營房、墩台、望樓、各牌坊、牆壁損壞處所」逐項修理完固。(岸文書953:72、81)

長期性勞役

雖然不定期公差,看似零星,但若深入檢視,其實不然。即以上面所提乾隆三十三年至三十四年二年的不定期公差,即有 (1)隨官出巡地方二次,(2)赴郡搭建歲考蓬廠一次,(3)撥車派番運載木料和火炭十次,(4)修蓋營汛兵房三次。這些公差所調用的壯番及其開銷已為數相當可觀,何況這些公差並未窮盡所有的項目和次數。然而,相對於這些公差,苦累社番更甚的卻是一些長期性的勞役,包括:

遞送公文

遞送公文似為巴則海族各社最早承擔的長期性公差,特別是雍正十年大甲西、牛罵、沙轆等沿海一帶的番社因反亂被剿滅後,此項工作即因無人策應,而由岸裡各社奉命接手承辦(中部史料1983(2):103)。乾隆四十五年(1780)公文遞送的工作,係由阿里史社以外巴則海族的各社,包括岸裡、岸東、阿勞、西勢尾、麻裡蘭、葫蘆墩、烏牛欄、峙仔下、翁仔、朴仔口等十社,輪流派出嘛噠承當。各社凡遇值日輪當,必須在公館守宿,等次早嘛噠到館,方許回家(中部史料1983(5):98~100)。由此可知,遞送公文係採各社逐日輪流派出嘛噠在公館守候的方式進行。

修護土牛及土牛溝

乾隆二十六年(1761)春在淡彰兩地築成土牛番界後(施添福1990:9),即飭令「每年二、八兩月,就近委員前往挑溝築牛及溪圳各處所,實力逐加查勘,如有坍淤,即令就近派撥佃民及時挑築,申報道憲查考。」(岸文書952:2~3)台中盆地岸裡地域內的土牛番界,南起旱溪庄(台中市東區土牛),沿烏牛欄溪北行至鐮仔坑口後,改沿山根直到土牛庄(中縣石崗鄉土牛)。並在此一番界的南北兩端,分別開挖土牛溝及堆築土牛十九個和十個(施添福1991:附圖,1994:11)。這就是台中縣市兩處地名土牛的起源。這一段土牛番界平時由貓霧拺巡檢管理,每年二、八兩月由笨港縣丞查勘,但土牛和土牛溝若被洪水沖塌或大雨沖蝕淤積,則非如原案所議就近派撥佃民,而是指派岸裡社番修理維護。每年派番前往兩地維修總共二十九個土牛及其邊緣的土牛溝,雖然所費人力或許並不太多,但卻經常受到衙役的騷擾和需索。通事敦仔在乾隆三十四年(1796)就向官府具稟:「金差奉票到社,不管溝牛好壞,膽借查票....索詐差禮銀四元,方替敦稟明銷票。」(岸文書951:78)為了避免衙役藉查溝牛需索以及二、八兩月官員到社查勘所費的人力和開銷,乃於乾隆三十五年打通關節,請求笨港縣丞免勘溝牛,而付出的代價是:前後兩次總?@花費銀肆拾肆員,錢陸佰伍拾文(岸文書 956:24~25,956:40)<ref>為求笨港縣丞免勘土牛,岸裡社的花費細目如下:<br> 1.乾隆三十五年九月:<br>初五日拺司陳羨班頭去銀 三員<br>經丞去銀 壹員<br>初九日拺司差去銀 一百五十文<br>楊巡爺去硃價銀 十二員<br>門頭去銀 壹員<br> (岸文書956:24~25)<br> <br> 2.乾隆三十六年三月:<br>二十三日拺司陳元夥計去草鞋錢 一百文<br>二十六日拺司去硃價銀 十三員<br>四月初七日<br>拺司主楊去銀 十二員<br>門頭 壹員<br>房禮 壹員<br>長班 一百文<br>值日 一百文<br>夥計禮 三百文<br> (岸文書,956:40) </ref>。

乾隆三十六年(1771)以後,社番是否繼續維修土牛和土牛溝,不得而知。但可確定的是:大批的軍工料匠已經越過土牛、湧進東勢角搭寮採樟。由此看來,困擾社番長達十年的二十九個土牛,大概就此逐漸走進歷史。

把守隘口

岸裡地域自何時開始設隘,並無明確的資料可考。若岸裡社收藏的一份〈彰化縣古輿圖〉上注明的年代可靠,則乾隆五年(1740)時,地域內即設有隘寮三處即:(1)猴栗林隘寮,(2)阿里史隘寮和(3)岸裡舊社隘寮(陳炎正1986:附圖)。這些隘寮究竟每日派撥多少壯番把守,因缺相關資料不得而知。

乾隆二十年(1755)後,岸裡地域內有隘口四處即:(1)校栗林隘,(2)沙歷巴來積積隘(大坑口隘),(3)朴仔篱隘,和(4)舊社崗仔頭隘,每隘每日撥隘番四十名把守。乾隆二十三年(1758)岸裡社與阿里史社分界各管社務後,前兩隘乃交由阿里史社負責把守。由於該社番丁稀少,乾隆三十年(1765)代只能派出五十一名番丁巡守(岸文書951~60);至乾隆四十年(1775)代,更減少為每隘二十名(岸文書957:148)。阿里史社雖奉命守隘,但並無隘糧,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始請准將「祖遺校栗林、沙歷巴來積積、茄志角荒埔給番招墾,資給隘糧。」(岸文書957~21)朴仔篱隘和崗仔頭隘,係由岸裡社統轄。前者在朴仔篱沿山一帶巡守<ref>朴仔篱隘丁來源前後似有不同。乾隆二、三十年代,可能由各社派撥,至四十年代,則改由朴仔篱社承當。(中部史料1983(3):184)</ref>。後者設於大安溪口(圳寮庄公館),向例由岸裡社撥番守禦(中部史料1983(3):184)。兩隘隘番在乾隆年間皆未分給口糧<ref>據乾隆三十二年敦仔稟文,岸里社隘番每名日給隘糧貳升,由業戶貼納社租支付。(岸文書951:60)此一資料有待查證。若敦仔所言屬實,則每名隘丁每年所得隘糧7.2石,亦僅足隘番個人所需。 </ref>,而係請准以朴仔篱社左右山林壙地,翁仔、崎仔腳、烏牛欄、溪州等一帶埔地為隘埔,並經分給各社番,照分各自招佃墾闢收租(中部史料 1984(5):103;岸文書951:64),以及由內埔地主大由仁的報墾旱園內抽出犁份五張,招佃開墾,作為守隘番丁口糧(岸文書075)。至嘉慶三年(1798)時,「因生齒日繁,分管田業租息僅敷養家;若守隘,飯食拮据難措。公議:....各番若有到隘口把守者,每名把隘番,每日給飯食米壹升伍合,....按日照名自到公館向總通事給領。」(中部史料1984(5):103)

乾隆年間,岸裡地域設隘四處,每日派撥社番約一百餘名<ref>隘番所佔人口比重,可由下列兩項資料見其端倪:乾隆二十六年時,岸裡、朴仔篱和烏牛欄共有男性人口1052人(中部史料19832.:108~109);乾隆五十三年時,守土隨軍番勇中,阿里史社有番勇296名,其餘有899名(岸文書959)。</ref>,巡守隘口要地。番丁既要自墾自耕,以養家活口;又要自備隘糧,以護衛人番;經年累月,來往奔波,兩者何能得兼<ref>試舉自耕與守隘不能兼顧二例如下:<br>乾隆二十六年,通事敦仔具稟:「因爺臺留心社番隘口,每諭敦嚴督社番勤勞守隘,於是番無暇力耕種,敦即顧劉啟華在黃(翁)仔社代番耕作。」(岸文書951:10)<br>乾隆五十三年,「據岸裡等社總通事潘明慈稟稱:竊岸裡等社承管番業,悉蒙皇恩免徵。自墾口糧田園,社番輪撥守隘,不暇自耕,暫漢人代耕....。」(陳炎正1986:67) </ref>;其招佃墾地,出田園,以致淪為收租養活,實有不得不然之苦衷。何況守隘之處,又是軍工料匠群聚之區,所受苦累,何止枵腹從公一端。

護衛軍工

一如上述,岸裡地域先後設有三處軍工料廠,採伐樟木以供修造戰船之用。三處中,似以設在大坑口的阿里史軍工寮為最早。該料廠開設的年代,據乾隆十五年 (1750)一張佃批中已有軍工寮的地名推測(清代大租1963:345~46),似在乾隆十年(1745)以前。乾隆二十八年(1763),該地山木伐盡,匠首曾文婉稟請將匠寮移往水沙連,行前阿里史社曾致贈三百員,請求將額設小匠六十名一併帶往水沙連新寮,以免在地滋擾(岸文書956:145)。三百員相當三百石米糧,足夠四十名隘番一年口糧。阿里史社何以甘心贈此厚禮,主要的理由是:軍工開辦期間,番社必須撥番護衛以及撥車運料,加上料匠私採私製,累番至鉅。然而料廠遷離後,山場依然不得安寧。乾隆三十一年(1763)有小匠霸居故地,佔墾內山;三十七年(1772)又有奸民藉小匠為名搭寮佔墾,兩者皆經稟官呈控押逐。但四十二年(1777)又有賴姓者鑽充鋸匠首霸居原寮地,招集奸民「藉鋸匠名色....在地招搖窩盜搶竊,侵入內山製造私料,越界佔墾,愚番受其佔地荼毒,萬慘難言。」(岸文書956:154)軍工料廠之遺禍,亦大矣。

舊社軍工寮設於后里台地麻薯舊社東側山腳,其開設年代亦不明,只知係由岸裡通事張達京充當匠首,率領小匠在界內搭寮採料。乾隆二十三年(1758)張達京被革退通事職後,由匠首鄭成亮承頂,繼續採料。亮故後由伊叔鄭成鳳(翰書)承頂(岸文書955:11)。至乾隆三十二年(1767)左右,舊社軍工寮附近,山木已盡,乃移往朴仔篱另設新寮採料(岸文書955:92);但原寮仍有料匠在此鋸製民用木料以及炭戶燒製木炭(岸文書955:11)。舊社開辦軍工寮期間,由於係通事張達京充當匠首,其後承頂的鄭成亮亦能按規章行事,並分給護衛社番口糧,因此,雖然撥番護衛,派車運料一如阿里史軍工寮,但小匠混製私料,遷延時日,以致誤公貽累之弊較少(岸文書955:2)。

朴仔篱東勢角軍工寮之開設,則始於乾隆三十年代初期。先是乾隆二十九年(1764)五月,舊社軍工料木已漸伐盡,採辦困難,匠首鄭成亮稟憲請開東勢角山場。但因該山場已屬界外,逼近生番,只准在界內朴仔篱一帶搭寮取料;乾隆三十一年(1766)又有寮長企圖入東勢角取料,再遭示禁(岸文書 952:57)。自乾隆三十二年起,繼鄭成亮承當匠首的鄭成鳳開始率小匠在朴仔篱設寮製料(岸文書955:92;中部史料1983(1):101),但料匠已不斷越界私採(岸文書953:40、65,955:11~12);乾隆三十五年二月適逢臺廠大修之年,需料眾多,乃進一步率匠進入東勢角搭寮做料而正式開設東勢角軍工廠(岸文書953:113~114,955:44~45)。另一方面,岸裡社通事亦自乾隆三十三年起,奉令派撥該社番丁在朴仔篱、東勢角各製料山場、寮廠巡防護衛(岸文書953:2)。自此時起,岸裡社和軍工料匠即在東勢角地區展開長達一、二十年的紛擾糾葛,其間社番所受的苦累,實非本文所能道盡,僅舉岸裡通事的稟文數則以窺端倪:

(1)乾隆三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蔣(允焄)道北巡,敦仔在彰入詞:「....凜遵金批,愈加勤謹,按月撥番,防守毫無違誤。奈匠漁利,不惜身命,仍然製私怠公,尚敢築室圍牆,殆將久居,害番長守無休。嗟! 番丁之幾何,半以守隘,半以護衛,編戶凋殘,饑饉起星留之感,往來僕僕,憂勞增鴻雁之□;哀我窮簷,孰堪此久衛不得耕種活命乎? 」而社番的請求只是:「恩准批示,註定遞年東勢角辦料若干,酌定日月期限,軍竣,即飭縣主押回原寮,....免番長守護衛。」(岸文書955:92)結果並沒有得到批示。

(2)乾隆三十五年十一月初三日,敦等呈理番分府李本楠的稟文:「軍工匠首....深入界外東勢角險地,招集多人,搭寮製辦,....奈匠藉公營私,害番拋業久伺。....今又蒙諭敦等多撥壯番護衛,無不凜遵。但眾匠仍不遵諭速辦軍料,依然製私,害番三丁抽一、五抽二,長守無休。」(岸文書955:93)

(3)乾隆三十五年十一月初三日,敦等呈縣主王執禮的稟文:「隆冬水涸,生番須避;年深月久,防護難周。況此令月,又是敦等愚番慶祝殘年之候。人人咸思吹邠飲蜡,共樂昇平之福。番亦勞止,乞有小休;豈曰改歲,猶不遑入此室處乎....率眾叩乞青天大老爺,俯念匠番,均屬赤子,一視同仁,准飭匠暫止,搬回舊寮,伺番過殘年之後,仍撥護衛,俾免滋累。」(岸文書955:94)而縣主的批示是:「現奉道憲札檄,頻催軍工緊要,未便停採。」

(4)乾隆四十二年四月十八日,通事潘輝光等呈縣主馬鳴鑣的稟文:「泣光等社,例有奉派壯番護衛軍匠,名數不等,輪流更換。可憐護番受饑忍餓,安睡無寧。此皆祖上作何積惡而累及于今日也。倘派撥稍遲,遇有奸民越侵內山,被生番戕殺,則混指匠夥,嚇索收埋,若不從騙,波累萬慘。」(岸文書955:150)

(5)乾隆四十四年五月十九日,通事潘輝光等呈縣主倪慶的稟文:「緣東勢角地方,逼近內山,生番出沒無常。自開軍工以來,採料撥番護衛,或遇戕殺,往往移屍社寮,嚇索收埋銀兩;稍拂其欲,控告紛紛;使在社寮辦公不能,眾番立社不安。採料長年不息,護衛終歲無休;欲耕不能,欲種不得。....目今眾番曉曉,均稱:不從護衛,輒加抗撥之咎,茲遵護衛,且遭慘殺之殃;番之進退,實為狼狽。淚思番雖愚頑,歸化與王民一體,百般呼喚,番黎累慘何辜。合情稟乞大老爺台前,限一月之中採料護衛,或限十日,或限半月;何日入山,何日停止,憲恩一示,永存憲章。庶番有暇耕之際,匠有採辦之期。」(岸文書955:184~185)而縣主的批示是:「採辦軍料,例應撥番常川護衛,且匠人製料,經累日月,勢難限以日期。惟是番黎咸習耕業,若長年防守,未免謀食無時。嗣後撥番往護,按照額數,定以一月一換,輪流更替。」(岸文書955:185)

(6)乾隆四十四年六月初三日,苦主白番呈縣主倪慶的稟文:「嗟嗟!番黎何辜,遭此冤慘。不撥護衛豈有被殺之情,雖屬死於奉公,實死於撥守;一則咎於分班,二則咎於星散採料。淚思別處山場有無窮之利,此處山場有無窮之害也。茲父遭此慘毒,眾番寒心裹足。嗚呼哀哉,遵撥則遭生番害命,抗撥則被通土鞭苔;出也死,入也死。」(岸文書955:185~186)

從通土到白番長達一、二十年的哀哀上告,以及上述乾隆年間社番所承受的各種不定期和定期的公差和勞役,應該可以了解,巴則海族社番紛紛出墾、出、出典甚至出賣本應自墾、自耕的田園,以及所謂「番貧、番弱、番愚、番不識書算、和番不諳耕作」的根本理由是在:岸裡地域內的巴則海族一直缺乏一個可以力農安居的社會環境。因此,若要從事需要持續投入大量勞動力的水稻農業,以求安居足食,只有遠離岸裡地域,擺脫種種公差勞役一途。嘉慶、道光年間,巴則海族社番之成群出走蘭陽平原以及埔里盆地,基本上皆可作此理解。

結論

台灣中部的巴則海族,是清代眾多平埔族中最受官方器重,可能也是資產最為豐富和勢力最為強大的族群。自康熙末年至乾隆年間,雖然曾經創造一個領域相當遼闊的勢力範圍即岸裡地域。領域內不僅土地廣大,而且資源豐富。但是巴則海族卻未能使用這些土地和資源,以建立具有永續發展的生活據點。相反的,不論是平原或溪埔,也不論是丘陵、谷地或河階,大部份皆招漢佃承墾管耕,使漢人社會得以在地域內迅速擴張和發展。

巴則海族坐擁大片的青埔林地,卻少參予土地的拓墾,並非由於社番已擁有足夠的耕地以及缺乏從事水稻農業的意願,而是他們必須承當各種公差和勞役,以致缺乏一個可以力農安居的環境。其中不定期公差至少包括:(1)採買鹿、馬、黃牛,(2)搭蓋歲考蓬廠, (3)隨官巡守地方,(4)撥車運載木料和火炭,(5)修蓋營汛兵房;而長期的勞役則有:(1)遞送公文,(2)修護土牛及土牛溝,(3)把守隘口,以及 (4)護衛軍工。就社番而言,這些公差和勞役,迫使他們必須到處奔波,以致「欲耕不能,欲種不得」,只好招漢佃管耕,結果淪為收租養活,而無法跟巴則海族最富有的資產──土地建立更親密的關係。對代表番社的通事、土目、社主等而言,為了策應這些公差和勞役,必須掌握足夠的人力以資派撥。因此,勢難讓社番離社,靠自墾自耕以養家活口。岸裡地域內的番社,一直採取集居形態,其根本理由即在此。

據此而言,巴則海族若非「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台灣民人,不啻數倍。」(福康安1788:55)則沒有理由不能如漢人一般,在岸裡地域內,透過力墾力農,而建立一個可以永續發展的生活據點。反之,公差勞役不除,則巴則海族若欲如漢人一樣,致力農耕,以求安居足食,也惟有脫離岸裡地域一途。

註釋

<references />

參考文獻

大租附屬:

1904 《大租取調書附屬參考書(上卷)》,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編。

土地慣行:

1905 《台灣土地慣行一斑》,臨時台灣土地調查局編。台北:台灣日日新報社。

中部史料: 1983(1) 〈台灣中部地方文獻資料(一)〉,《台灣文獻》34(1):83~141。 : 1983(2) 〈台灣中部地方文獻資料(二)〉,《台灣文獻》34(2):99~178。 : 1983(3) 〈台灣中部地方文獻資料(三)〉,《台灣文獻》34(3):167~191。 : 1983(4) 〈台灣中部地方文獻資料(四)〉,《台灣文獻》34(4):83~141。 : 1984(5) 〈台灣中部地方文獻資料(伍)〉,《台灣文獻》35(1):87~131。

王必昌: 1967 《重修台灣縣志》。台灣文獻叢刊第一一三種。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752)

臺案甲: 1964 《台案彙錄甲集》。台灣文獻叢刊第三一種。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伊能嘉矩:

1904 《臺灣蕃政志(卷下)》。台北:台灣總督府民政部殖產局。

私法附錄: 1911(1) 《台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上)》,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編。

岸文書

《岸裡大社文書》,國立台灣大學研究圖書館藏,編號1~1131。

周璽: 1969 《彰化縣誌》。彰化:彰化縣文獻委員會。(1830)

施添福: 1989 〈清代台灣市街的分化與成長:行政、軍事和規模的相關分析(上)〉,《台灣風物》39(2):1~41。 : 1990 〈清代台灣竹塹地區的土牛溝和區域發展:一個歷史地理學的研究〉,《台灣風物》40(4):1~68。 :

1991 〈紅線與藍線:清乾隆中葉台灣番界圖〉,《台灣史田野研究通訊》19:46~50。

: 1994 〈區域地理的歷史研究途徑:以清代台灣岸裡地域為例〉,《空間、家、與社會》研討會論文,31頁,中央研究院

民族學研究所。

移川子之藏: 1931 〈承管埔地合約字より觀た埔里の熟番聚落(一)〉,《南方土俗》1(2):11~19。

淡新檔

《淡新檔案》。國立台灣大學研究圖書館藏。

清代大租: 1963 《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台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陳炎正:

1986 《台中縣岸裡社開發史》。豐原市:台中縣立文化中心。

陳秋坤: 1991 〈平埔族岸裡社潘姓經營地主的崛起:1699~1770〉,《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1~35。

陳夢林: 1958 《諸羅縣誌》。台灣研究叢刊第五五種。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724)

張耀焜: 1939 《岸裡大社と臺中平野の開拓》。台北帝國大學理農學部卒業論文,95頁。

溫振華: 1992 《清代東勢地區的土地開墾》。台北:日知堂文化事業文獻有限公司。

詹素娟: 1990 〈岸裡社群遷移活動研究之一:箟裡蘭社與鯉魚潭關係初探〉,《台灣史研究暨史蹟維護研討會論文集》,國立成功

大學歷史學系編,頁339~362。

福康安: 1968 〈議台灣屯丁疏〉,《清奏議選彙》。台灣文獻叢刊第二五六種。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788)

衛惠林:

1981 《埔里巴宰海七社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專刊之二十七。

Shepherd,J.R. : 1993 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1600~1800.Stanford:Stanfard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