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所數位典藏手冊

數位典藏管理與使用要點施行細則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數位典藏管理與使用要點施行細則

2008.11.24 數位典藏委員會通過

一、 本細則由數位典藏委員會依本所數位典藏管理與使用要點訂定。

二、 本所數位典藏各項內容及管理者如附表。

三、 本所數位典藏著作權、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本所同仁及其聘僱人員執行本所數位典藏時,應簽立「智慧財產權歸屬與保密同意書」。

2. 本所同仁執行本所數位典藏時,應填具「數位典藏權利清查表」。

四、 本所同仁執行數位典藏時,應交付之項目包括資訊系統、後設資料、數位化檔案、權利清查表等全部成果。

如為分期執行之計畫,得於計畫全部結束後一併交付。

五、 本所數位典藏分「典藏級」、「所內使用級」及「公共使用級」三層級。若有特殊需要,得經數位典藏委員會決議後另訂之。

各層級含括之數位規格如附表。若有特殊需要,得經數位典藏委員會同意後調整之。

各層級提供使用時,應附加顯性浮水印或其他數位簽章。若有特殊需要,須使用未附加數位簽章者,應填具申請書,經同意後使用。

各項資料之申請使用,限申請目的單次使用。

六、 本所數位典藏之各項使用申請,授權各管理者決定是否同意。不論同意與否,管理者均應將申請書及結果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知會數位典藏委員會各委員。

申請使用者如為管理者本人,應於使用日算起三工作日之前,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知會數位典藏委員會召集人。

申請者或委員如對前項之決定有異議者,得經數位典藏委員會召集人同意後,申請召開數位典藏委員會重新審議。

七、 典藏級資料之使用:

1. 本所同仁得使用典藏級資料,唯因本所伺服器、網路資源等技術限制,得不提供典藏級檔案線上使用。所內同仁如有使用之需求,請逕洽管理者取得。

2. 本院及本所如有出版、活動或其他需要,欲使用典藏級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經同意後使用。

3. 所外人士及單位欲使用典藏級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簽立「使用授權同意書」,並經同意後使用。

4. 典藏級資料中如有涉及隱私或其他不適宜提供使用之資料,得不提供使用。

前述不提供使用之資料清單,由管理者提出,並經數位典藏委員會審定之。

5. 典藏級資料,僅供教育、研究用途。如有公開發表、交付第三人使用等需要,須依本細則公開發表與交付第三人使用之規定辦理使用。

八、 所內使用級資料之使用:

1. 本所同仁得於線上使用所內使用級資料。使用前須先申請帳號密碼。

2. 依本所其他規定或計畫取得本所館藏資源使用權利者,得經同意後,取得線上使用權限。

3. 與本所簽訂交換、交流協議之單位(包含其所屬人員)與人士,得經同意後,取得線上使用權限。

4. 所內使用級資料,僅供教育、研究用途。如有公開發表、交付第三人使用等需要,須依本細則公開發表與交付第三人使用之規定辦理使用。

5. 取得線上使用權限者,應確保其帳號密碼之安全性。

6. 其他人士及單位有使用需要者,比照典藏級規定辦理。

九、 公共使用級資料之使用:

1. 一般公眾得線上使用公共使用級資料。

2. 公共使用級資料,以「創用CC 2.5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台灣條款」或相容條款對公眾授權使用。使用者得依授權條款規定引用、重製與散佈公共使用級資料。

本所取得授權不足致無法適用前述授權條款者,得以「所有權利保留」或其他經數位典藏委員會同意之授權條款授權公眾使用。

3. 前述授權條款應標示姓名,其內容包括:

1) 著作權人非本所者,該資料之著作權人 ;

2) 其他人士及單位提供者,該提供者;

3) 收藏、保管者為本所博物館、圖書館或其他所內單位者,該單位名稱;

4) 其他情形,本所名稱。

4. 有不符合前述授權條款使用需要者,應填具申請書,簽立「使用授權同意書」,經同意後使用。

十、公開發表與交付第三人使用之規定:

1. 除依公眾授權條款規定使用者外,欲公開發表數位典藏資料者,應填具申請書,簽立「使用授權同意書」,經同意後使用。

2. 除依公眾授權條款規定使用者外,欲將數位典藏資料交付第三人使用者,應填具申請書,簽立「使用授權同意書」,經同意後使用。

交付第三人使用者,申請者須保證第三人之使用符合本所相關規範。如因第三人之使用致本所招致訴訟或損害時,申請者應負連帶責任。

3. 前項資料來源係屬本所博物館、圖書館或其他單位收藏保管者,其公開發表應依該單位之規定辦理。

十一、所內外人士及單位之資料交流與交換:

1. 本所同仁,得經同意後,與所內外人士及單位洽談資料交流與交換事宜;

2. 所內外人士及單位有資料交流與交換需求者,得經同意後辦理;

3. 資料交流與交換,其含括內容不得超出本所所內使用級之範圍。

十二、加值利用

1. 本所同仁,得經同意後,與所內外人士及單位洽談資料加值利用事宜;

2. 所內外人士及單位有加值利用需求者,得經同意後辦理;

3. 加值利用後之產品,應提供本所免費使用;

4. 加值利用,應與本所簽立契約,並支付使用與授權費用。

十三、收費規則

1. 本所同仁基於研究、教育、宣傳等目的非商業性之使用,得不收取費用。

2. 本所、本院基於研究、教育、宣傳等目的之使用,得不收取費用。

3. 所外其他相關單位基於研究、教育、宣傳等目的非商業性之使用,得不收取費用。

4. 其他使用,暫不收取費用。

十四、使用數位典藏資料,如有違反著作權相關規定者,使用者應負責賠償並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如因使用者使用數位典藏資料,致本所遭受訴訟或請求者,使用者應賠償本所全部損失。

十五、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依數位典藏委員會相關決議辦理。

十六、本細則經數位典藏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表

(一)本所數位典藏內容及管理者

數位典藏名稱

主持人、執行者

管理者

起始時間

台灣原住民數位典藏計畫

潘英海

張藝鴻

2008.12.25

圖書館自建資料庫

圖書館

圖書館

2008.12.25

博物館視聽資料、標本圖文資料庫

博物館

博物館

2008.12.25

台灣民族誌數位影音典藏計畫(尚未結案)

胡台麗

台灣原住民數位典藏計畫第二期(尚未結案)

黃樹民

(二)各層級數位內容規格

本表所示之規格為上限,管理者得依內容、技術、使用需求於限定範圍內調整之。

典藏級

所內使用級

公共使用級

資料範圍

最高等級之全部資料

全部資料

本所所有或取得授權之資料

後設資料

最高等級之全部資料

除管理及有隱私疑慮之所有後設資料

不超過「所內使用級」含括之內容

文字

最高等級之全部資料

全文。得以純文字、PDF或其他格式提供。

不超過「所內使用級」含括之內容

靜態影像

最高等級之全部資料

200萬像素。得含括細部放大與多角度影像。

64萬像素。得含括細部放大與多角度影像。

錄音

最高等級之全部資料

完整錄音檔。資料傳輸率256Kbps。

完整錄音檔。資料傳輸率128Kbps。

影片

最高等級之全部資料

完整影片。畫面大小42萬像素。

完整影片。畫面大小11萬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