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
平埔文化資訊網 文/圖
遷善社舊名沙轆社(Salack),由於參加清雍正九年(1731)中部平埔族聯合抗清事件,事後被改名「遷善社」,取其「改過遷善」之意。
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的設立,基本上與漢人勢力的膨脹有關。以部落為基礎的祭祀公業,其創設除意味社人對祖先的懷念,也意涵社人面對優勢漢文化衝擊下的一種調適。換言之,該公業之設,固是社人適應漢文化而改變生活方式之一說明,也是社人企圖保存傳統文化或祖遺社地的努力。
該祭祀公業的存在,亦說明沙轆社社人或有移居他鄉者,直到今日尚有部份社人後裔留居沙鹿鎮內,仍為該鎮歷史發展的一份子。
何謂「祭祀公業」?
祭祀公業通常簡稱公業,一般民間都以一、二特定享祀者為祭祀對象。換言之,一般漢人祭祀公業是由享祀者子孫所構成之單一姓氏宗族團體。
何謂「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
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主要以供奉該社「歷代祖宗」為對象,所奉祀者為整個部落的「祖宗」。早期台灣漢人祭祀公業大抵設於乾隆年間,尤以嘉道之際為盛。沙轆社受漢文化影響,始設祭祀公業,創設時間應不早於乾隆年間,至遲日明治三十九年已設置。
由於該祭祀業以供奉該社歷代祖宗為目的,派下員姓氏繁多。而沙轆社後裔以「遷善南北社」為其祭祀業的公號,最大作用在易於追思該社祖宗,促進社民間的精誠團結。
「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創設背景
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的創設,基本上與漢人勢力膨脹有關。
台灣從康熙二十二年(1683)為清廷所有以後,一則由於嚴禁漢人移民偷渡入台的政策較鬆,二則大陸人口普遍增加,來台風氣日盛。隨漢人的入墾,大約雍乾年間即十八世紀四、五O年代,在沙轆社域紛紛出現漢人移民定居的聚落(庄或街),首先在番社埔以南形成南簡庄(今梧棲鎮南簡里?),緊接著在大肚地塊較高亢,接近番社聚落之地,形成社口(今沙轆鎮居仁里,即今影生街以北沙轆街區地帶)、沙轆新衷,及大榔、公館等漢人聚落。各地的發展,由社口媽祖廟朝興宮(在和平街十八號)創於雍正十年(1732)、沙轆街三山國王廟保安宮(在四平街一八一號)成於乾隆十年(1745)、天公廟玉皇殿(在四平街一二三號)建於嘉慶十年(1733),可窺之今沙轆鎮洛泉、沙鹿等里為沙鹿鎮域最早形成漢人街肆的地方。洛泉里的三山國王廟乃客籍地方信仰代表,由其存在事實,不只指出客籍移民曾在今沙鹿鎮駐足集居,且人數相當多,入墾年代亦早。
隨漢人社會的建立,沙轆社社民則走向少數民族的終程。該公業之設,是社民適應漢文化而改變生活方式之一說明,也是社民企圖保存傳統文化或祖遺社地之努力。
「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的內涵與特色
以祭祀「遷善南北社歷代祖宗」為對象
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基本上為一由部落社民所組成的團體,參與祭祀的人包括全體社民,派下員包涵陳、許、黃、潘、何、童、蒲、鄭、戴、王、張、巫、吳、趙、李等。
以「同興宮」為祖厝
同興宮簡史
漢人祭祀公業多在祖厝大廳祭祀,沙轆社社民的祭儀是在其祖廟同興宮(現址沙鹿鎮中山路巷內)進行。同興宮建於民國六十三年(1974),其前曾經歷二次遷徙。古廟原在番社埔今沙鹿高工校園內,後因沙工建校,遷今中棲路三二三號(現台灣新紡織廠附近)。六十三年因中港路拓寬,且廟頂毀壞再遷建於現址。
同興宮建置規模
同興宮為一上、下二層樓之建築,一樓大廳供奉「遷善南北社歷代祖宗靈位」,由於沙鹿鎮為閩人優勢區,社民受閩南文化影響較深,其神主格式與一般閩人家庭所供奉者並無不同。屋後有一方形灰色建物,乃社民骨灰保存處。灰色建物壁上類似墓碑的刻石,正中間直寫「遷善社同興宮靈位」,左右分別為「遷善南北社」等字。二樓為普濟寺,供奉地藏菩薩與帝爺「玄天大帝」,加建普濟寺的目的,在於維持同興宮祭拜香火於不墜。
同興宮信仰
同興宮除了作為沙轆社的祖廟外,也祭拜漢人神祇,尤其福佬人的俗信,此一現象說明沙轆社民在漢人優勢文化影響下所作的調適。
而同興宮既是沙轆社祖廟,也是該社祖墓,一年一度的祭典,演變至今,已不僅僅是社民辦理「家祭」或「掃墓」,敦親睦族的地方,也是附近居民祭拜盛事。此或可說明優勢漢文化入地隨俗,接受土著文化洗禮之一現象?
以農曆八月二日為年祭日
「番仔走田」
平埔諸族的祭典以祖靈祭為主,沙轆社每年農曆八月二日的祭祀活動,是在該社舊址之北「媽憐山(按指大肚山)」下,分五個地點插上布標,讓部落中強健未婚男子做競走活動,因此,也稱祭祀祖先的活動為「走躔」,俗稱「番仔走田」,或「走標」;運動會中首先取得標旗者為勇士,可任選族中美女為妻,足見「走躔」之期的競走活動,具有成年禮之意。日治初期尚保留此活動。
年祭儀式
一般祭祀活動開始前三日,所有「番仔勞殿(?)即部落代表,如土目之類,需至媽憐山上呼請祖先回來,並將代表社民祖宗(公)、祖媽的塑像自泥中請出淨身。祭典當日,命好的人跳舞,唱歌狂歡;命不好的人則哭號悲鳴。
似漢人過年的走躔祭祖日,必具「牲禮粿品」,除做粿,包粽子外,所具備的祭品與儀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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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祭者手持一小杯酒、一片魚鱗、一小撮稻米等物,口唸請神與祈福之語,齊眉祭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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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品包括五份生豬肉、五條有鱗生魚、五塊豆乾、十五個飯團等特色。其祭祖儀式必備「生物」,與其血食原始生活習慣或有關係。今日所見沙轆社的年度祭禮,生肉生魚已成為僅有存留的舊有習俗。
祀產來自祖遺社地
祀產來源
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的社產,主要來自祖遺社地,為全體社民所共同共有的財產。十八世紀以來,社地地權不斷轉出,日治時期沙轆社所擁有的土地,大致上僅餘媽憐山附近養馬埔,及番社埔舊聚落的土地。媽憐山一帶的土質,極不適於耕種,向來以種植相思樹與野生番石榴樹為主,早在清代漢人便常以酒或其他物品為交換條件,取得社民同意,埋葬死人,久之,成為一般公墓區(即沙鹿鎮舊第八公墓)。
番社埔仍屬於沙轆社的土地,約二十餘甲,民國六十三年(1974)最後一次地權轉讓後,除同興宮廟地與地權糾紛不清的「三合院」尚未處理外,已出售殆盡。
祀產使用與收益
沙轆社的祀產的使用與收益,原在供給祭祀之用,若有剩餘則按「派下權」(指派下員對祭田團體計算上的股份權)應有額數均分給各派下員。惟日治以來,或因籌措建廟費用(指由中棲路移建中山路巷內),或由於開路(中港路)、獻地建校(沙工)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將祀產出讓。祀產轉移結果,祭祀所需費用短缺,影響每年農曆八月二日的祭祀活動,缺乏祀產無疑是影響沙轆社祭祀業衰微、存續的主要因素。
派下員以社民為主
管理人
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財產的使用與權益,主要由管理人負責,惟祀產產權轉移需召開派下大會,經全體派下員同意。管理人的產生,係經推選而來,且無任期制,似為沙轆社部落組織之遺制。而管理人設正副二人,係與沙轆社分南北兩部落有關。
派下員
遷善南北社祭祀業的派下員以該社社民為主要成員,也包括因收養、婚姻關係而來的螟蛉子、媳婦仔、養子女及女婿等。由於1758年 (清乾隆二十三年)官方賜姓政策,與招贅、認養風氣的關係,派下員姓氏之多,包括潘、王等十五姓。
賜姓政策
平埔社會自十七世紀荷人統治台灣以來,漸次產生變化,尤其十八世紀清領以後,漢人入墾土著地的潮流與官治力量的介入,對分佈於西部平原的平埔諸族社會文化的改變,影響尤大。其中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的賜姓(種類包括潘蠻等五十種),是官治力量企圖積極影響平埔文化之一具體措施。
有關沙轆社接受官方賜姓的年代及最初所賜漢姓為何,現已不可考。而其全面接受漢式姓名的年代,應不早於日治之前,此由光緒年間沙轆社社民仍保存自己的原有名字稱法,如宜仔佃、生阿海、阿甲海、愛著祿等說明。
招贅與認養風氣
相對於嫁娶婚而言,所謂「招贅」主要指招出婚中的招婿(第一次招贅)、招夫(寡婦招婿或第一次及第二次以上招贅)與養媳而言。依據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分析,就派下員本身而言,女性招婿、招夫與男性被招者,佔派下員總數的21.1%。然而無論女性或男性行招贅婚者,子嗣均依父姓。就養女(指後來與養兄弟之外的男性行婚娶者)或螟蛉子、童養媳(指與養兄弟聯婚者)而言,則不必一定改收養人之姓。所佔比例與招贅婚者相同。
派下權
因婚姻,或因認養關係,均可能成為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之派下員而擁有派下權。
派下權的傳承與分配方式,約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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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血緣與非血緣(包括螟蛉子與養女)的「家族」傳承)即由(養)父傳(養)子或(養)女,或由(養)母傳(養)子或(養)女,其中也有由母舅(即母之兄弟)傳外甥者,此一類型的派下權通常採均分的方式傳給子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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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買賣移轉派下權。
因絕嗣將派下權充公,即將持分額歸公業共有者共享。
「遷善南北社祭祀公業」與平埔傳統文化
沙轆社社民自與外人接觸以後,生活習慣多已受到影響,然而仍有若干社會經濟特徵為其傳統所特有,仍舊存在其祭祀業的組織與運作上。
母系家系結構傾向
沙轆社兼有母系家系結構傾向,與似有父系社會組織的社會,應是漢文化影響後的結果,而當母系特徵逐漸消失後,在系譜、婚娶及家系家產承繼上,以為父系社會結構取而代之。
婚姻關係
平埔母系家族中,婚姻上男子入贅於女家,隨妻而居;在家系繼承上,女子繼承家產家系。以沙轆社蒲姓社民系譜為例,蒲來石有二子,長子蒲港中,派下權由獨子榮華繼承,榮華再傳媳婦蒲林笑女(接華子昌土早逝)孝女傳女速。次子蒲生勇育有二子、一女及一養女,長子雖行嫁娶婚(次子被陳姓所招),派下權仍由獨生女粧承繼。粧招漢人(福建晉江)陳九三為婿,但子嗣均姓張。粧識字甚多,讀書目的在於承父職,其兄弟則不曾接受教育。
就蒲姓之例,蒲生將女招贅以承家,將男招贅他姓,其俗似有重女輕男的傾向。另依戴姓系譜,戴枝與客籍(廣東人)女子朱月英成婚,育二子二女,長女戴又招漢人中醫師(也是地理師)陳讓為婿(指第二次婚姻),但子嗣均姓陳,並承繼派下權。雖然朱月英後來再婚,所生子嗣因朱氏的關係,也有派下權。
由於平埔女子在家系承繼上有其優先傳統,也常將其派下權傳給或分予所招男子,如潘姓系譜所示,潘左與陳扁石婚(指第二或第三次婚,但不確定是否為招贅婚),除扁石擁有派下權外,子嗣均依父姓並承派下權。戴源系譜則載源為王氏所招(第二次婚),因而有派下權。王氏第一任丈夫(招婿)張再雖無派下權,但其孫王結(螟蛉子)除承繼派下權,並因而依祖母之姓。
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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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可能因與平埔女子成婚而承繼其財產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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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轆社女子雖招漢人為婿,但子嗣仍隨父姓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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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社似有以女承家的傳統,甚至即使嫁入平埔家庭的漢人女子,也可能因而繼承派下權,並將其權力傳承給再婚子嗣。
此種現象似受漢文化影響的結果。
部落組織
而平埔社會女子行招贅婚,似為母系制的產物,以沙轆社為例則似有重女輕男,以女承家的傳統。惟其部落組織似以男性為主,如參與社務運作的通事、頭目、土官尚未見以女性出任之例,清代以來,其社會性事務如土地所有權者,多以男性為主;或者說清代以來在與漢人的土地關係上,均由男性代表出面處置)。
此或受漢文化影響後的結果。
祖先崇拜來自對「祖宗」重視的傳統
沙轆社對祖宗的重視傳統,在漢文化影響下,轉化成祖先崇拜。以同興宮作為奉祀該社歷代祖宗靈位的表現外,神主與墓碑的產生,及牲品必具「生物」的意義也在此。換言之,沙轆社對祖先的重視傳統,在外來文化影響後,已從塑像崇祀發展成拜神主牌位。為表示慎終追遠,雖然十八世紀以來其生活方式改變已多,在年度祭典中仍不忘備份生魚生肉,以示不數典忘祖。
以社民為對象,以番社為基礎的祭祀業組織,來自社地為部落共有的概念。
來自推選且無任期制的管理人,似為部落組織社主制之遺風。
一年一度的祭典,來自賽跑型祖靈祭的傳統,而兼有祭祖、酬神與成年禮的祭典,似為後來的發展。
祭典必具生物,與其傳統生活狀態生食傳統有關。
祀產地全來自祖遺社地,為部落共有,故所得均需平分。